我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98年实行体制改革待岗至今已十四年了,原单位发放了两年每月80元的生活费,待岗期间从2000年至2011年一至未发放一分钱的生活费及待岗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2011年12月单位要求我们买断工龄,但一直没谈基本生活费的事,请予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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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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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是原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方式。企业在职工待岗期间,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生活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其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因此,员工在待岗期间,由于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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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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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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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符合条件,应当可以处理,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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