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11日申请辞职了,想2012年01月11正式离职,可我们公司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不能结算工资,要等到次月才给,而且还可能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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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深圳市的规定,离职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该结算按月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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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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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的这行为违法,可以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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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你可以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要求结清工资。
你可以提出离职,要求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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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