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10年9月购买的期房,合同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现在到了接到交房通知,但是开发商未能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表,只提供了五方验收报告,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也是说无妨验收报告,但是据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时需要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所谓“符合交付条件”,既要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又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没有达到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具体表现?是否仍然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而应该承担合同责任呢?

房产纠纷
2011-12-28 11:40: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