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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8到公司上班的,当初口头约定说是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现在过了一个月了,公司也没说要跟我签合同,现在申请离职,不批,说是要等招到人才能让我走,觉得这个公司制度太乱,不太适合。不想做了。我已经在11月21号提交辞职书,但公司不批,说要等到公司招到人了才可以放我走。一连找了很多次,也一直不批,我实在没办法,在今天写了一封辞职信给那公司老板娘,要她在这个月月底批我离开。因为这个老板娘很喜欢扣员工的钱,所以我在辞职信的末尾提到“听公司以前走了的同事说,贵公司老板娘很喜欢扣钱,罚钱。我来公司有50天了,没有触犯过任何条例、厂规,我不希望在我收工资的时候看到扣款项目,不要说要试用期内要扣伙食费之内的。因为我面试时赖总说了是包吃包住”这样一段文字。所以激怒了那老板娘,她马上批我走,但不肯结工资给我,说我是辞职的,要按正常收工资时间给我。还要我说出是谁说她喜欢扣钱,我当然不可能把别人的名字说出来了,这样不是害了别人?她就说,我不说她就要扣我的伙食费按4元/餐计。请问我可以到劳动局告他们吗?在她们所谓的试用期内我提交了辞职信是不是要按正常时间收工资?我可以得到双倍赔偿吗?请问我如果不说出是谁说她喜欢扣钱,她可以告我诽谤吗?

劳动纠纷
2011-12-28 08:37: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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