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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制度的定义

知识产权
2011-12-23 10:30: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可联系具体咨询。
  • 在《商标法》中,“商标争议”这一概念在不同条文中具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解释。《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该条文中“商标争议”概念属于在广义上的使用,即指商标评审机关依法行使评审职能,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异议复审案件、撤销复审案件、注册商标争议案件这四种案件的行政裁决制度。而《商标法》第五章标题中所指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则属于商标评审案件类型之一,属于狭义上的概念。
  • 看具体案情更容易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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