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在由于股东变更,新股东接手进来。同时新公司用新的名字和法人代表,品牌和商标还是用原来的。现在公司要求签离职协议,买断工龄,同时答应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补偿,2011年12月20日通知签的,工资只发到12月份。劳动合同三年一签,但还有二年到期。我2000年1月进公司的,工龄已有12年了,但社会保险只从08年开始交起,前面没交过。(2012年一月份的工资估计新公司双向先择后上岗再发了),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可否要求补偿金的两倍赔付?还有其它要求补偿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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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给公司的通知而且是盖过章的,这样证明其违法解除的证据就有了。那么公司要赔偿的项目比较多,你可以要求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即24个月你本人工资,社保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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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公司这种单方要求离职没有经过劳动局报批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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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24个月你本人的工资作为赔偿金。社保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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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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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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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