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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业务员,在进一家做手机贴片厂之前,我同时兼职几家公司的业务,而且所进这家公司老板也知道,而且没有异意,并给了我2500元的底再加2%的业务提成。我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入职,一直到2011年11月29日,公司新进的厂长以我任职几家公司的职务为由,发一份解雇书给我,但不给我结工资和提成。说我违反《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条例》,我同时兼职的几家公司虽同是做贴片,但在业务和客户上没有关联,也没有给我所在的任何公司造成什么损失。我可以告吗!?并要求公司补发我的工资和提成以及损失吗?

劳动纠纷
2011-12-16 16: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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