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12月买的一个商品房,购房合同在2011年3月已经在房管所备案,合同约定是2011年5月1日交房,但是到了8月份,还没建好,我就书面通知了开发商要求1个月内退房,但是到了9月份开发商还是没有回复,我就请了律师给他们发了律师函,他们收到函后同意退房,并签了退房协议,上面约定将备案取消后就退我房款,在10月份我在房管所将备案撤销,然后找他们要房款,他们就开始推,每次去都是下周一定给你,一直推脱到了现在,我已经不相信他们了。
我的问题是,在退房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撤销备案后多长时间内退款,那开发商会不会一直用这个为借口拖着不给啊。另外,我现在合同已经被房管所收回,手里只有收据、退房协议,应该如何起诉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