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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4月份出车祸,肇事者和他妻子在车祸后两个月离婚。我八月份出院后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肇事者,11年1月初向法院申请追加肇事者的前妻为被告。4月初,法院通知联系不上肇事者前妻,追加被告的申请无法送达。如果要公告送达,还需要三个月时间。我当时想尽快开庭尽快了结这件事,就没有要求法院继续公告送达,而是把追加被告的申请撤销了。4月底终于开了庭,6月底判决下来了。判决被告赔偿我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我8月份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肇事者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我现在想追加肇事者的前妻为被执行人,因为有我上面描述的追加被告后又撤销的过程,我现在还可以再申请追加吗?是不是一事不再理了?如果可以追加,我应该怎么办,是向立案厅递交追加被告的诉讼请求还是直接向执行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另外,诉讼费怎么收取?是要按16万元的标的额交4000多元诉讼费吗?

交通事故
2011-12-13 18:51:1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诉讼专业,如果您不擅长法律知识,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 您好,可以再申请追加。提交上诉书。诉讼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定
  • 您好!可以申请追加。
  • 你好,可以申请追加的,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 直接向执行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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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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