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三个月后,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现在不到一年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我查的是补偿过去月份的平均工资,公司的人事说,这是公司的规定。交通补贴、全勤奖、餐费补贴不计入在内。
劳动合同上写的岗位是出纳,从入职到现在一直干的是仓库,生产任务现在要完工了,所以公司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理由是我不适合此工作。
我一直未接手出纳的工作,所以我没有在解除劳动通知单上签字。请问公司合法吗?如果我要求赔偿应该如何办理?劳动仲裁如何办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