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单位分给我一套和人合住的两室一厅房,只有使用权,并且后来单位在分房子时就因为我有这个合住的房子而没有给我达标(90平米)的房子,只给我了一个60多平米的房子,现在我把合住房出租了,当地房管所说我对门找他们了,房管所让我别出租,叫租户尽快搬出去,请问房管所这样做合理吗?还说如果不搬走就起诉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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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与房管所合同没有相反约定,你去无权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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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单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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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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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你们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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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租。
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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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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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们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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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