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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同学,在一家手机研发公司上班,合同正常到期后不续签,离职了公司以他没有提前满30天通知公司不续签为由,想要留人,扣着最后两个月薪水未发。此时,劳动者扣下了公司配发给员工用于工作用途的电脑/手机及其他生产工具,要公司结清欠薪后才予以归还。请问此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够构成民法上的留置权的行驶?劳动争议是否有权自行留置?还是必须提交仲裁?

民事相关
2011-11-21 1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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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