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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3月入职,在这个公司6年。2010年11月生育小孩,属于晚婚晚育,公司只给我3个月产假。在我休完产假上班后,公司与外资合并,要裁员,我也在其一,请问我可以申请怎样的补偿?另外补偿是怎样计算的?是基本工资*年限,还是基本工资+补助*年限。

民事相关
2011-11-17 13:52: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首先哺乳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如果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可下面参考《劳动合同法》的下述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