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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郭某采用票据贴现的方式诈骗了某银行1000万元,案发后偿还了大部分。剩余部分,郭某借款还了一些,还有一部分未能退还。为了退还剩余10万元,郭某用其妻子和司机的身份证为二人各办理了一张农行准贷记卡(即消费透支卡),又借用了其朋友赵某一张农行准贷记卡。这三张卡办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妻子、其司机、其朋友赵某均为三张卡的合法持卡人。证据显示:郭某在借用准贷记卡时,其妻子和其朋友赵某知道郭某涉嫌票据诈骗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知道郭某透支后将会用来退还赃款。而其司机,郭某的理由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透支点钱,司机便将卡给了郭某。郭某用这三张卡分别透支了3万元、4万元、4万元,然后退还给了银行。还款后两个月左右,郭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正在服刑。之后几年间,发卡行先后七次向三持卡人催收透支款,三人以款非自己所用为由始终拒不归还。截至目前,三人拖欠发卡行本息累计为4.1万元、6.3万元、6.3万元。发卡行认为三个持卡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三位持卡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三位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民事相关
2011-11-14 15: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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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