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企业工作了两年5个月,企业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我按劳动法主张赔偿金额为2.5X2 1个月工资。公司是2011年10月25日书面通知我于2011年10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明细单书面确定时间为2011年11月4日,明细单上写明所有工资、补偿金等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前支付到我的账上。但公司实际支付完的时间为2011年11月10日。我的离职交接工作于2011年11月4日全部完成。请问:该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加付赔偿金?如果可以主张,主张的上限是多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