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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2010年1月14号到2011年1月14号第一次签订合同;可合同文本 却写的是2011年3月30号了。(当时不懂也就翻了一下就签 了名字了) 2011年1月14号该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但没有签;直到9月20 多号才发觉这个问题。 申请劳动仲栽:(9月21号申请仲载)可又是“11月8”(今天)开庭,结 果是这样的,劳动局只按每个月底薪“1400”赔结我,而我 每个月如果算上加班费平均每个月还有“2000”的,于是我 不同意劳动局的载决。后劳动局就说等她们的载决通知---- 45天之内。(又要等这么久哟)现有下面问题 :1 那个双倍工资该算几个月呢?按一年(今天劳动局开 庭时劳动局上面还是写的“一年”)算就是“7”个 月,但对方又说该在3月30那里算起。按哪个算呢? 2 我现在在那家公司上班 ,可申请仲载是9月21号,开 庭是今天(11月8号)想问一下这段时间(9月份 10 月份 11份)该不该算在那个没有续签的时里??? (忘了人事部于9月29号是叫了我去填写 续签劳动合 同,但我没有签,只填写了不愿续签这书面的一篇) 3 劳动局结我每月“1400”的赔偿对不对?劳动合同法上 不是说了按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吗? 4 再提一下那个签合同的事:是“一年”的合同不是“一 年多”的合同。也就是是“12”月不是“14”个月。也 就是那个没有续签的时间应该是从2011年1月14号算起 吧。 现在我请各位律师大哥大姐帮我解答一下上面的问题--------谢了。

其它综合
2011-11-09 10:59: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