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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内容出具律师法律意见:2009年1月31日,原告郑某、徐某与被告吴某、石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出卖北海市铜鼓里二卷11号三层楼房(原二层楼,后扩建成三层。面积 538.482),价格 42万元;签订合同时原告交购房定金40万元,原告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限期被告退还定金并罚款 12万元,逾期不还款,按月利率 10%计,合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自签订合同后,原告预付40万元购房价款后,被告可在6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被告应无条件让原告搬入房屋居住,产权亦视为原告所有,在本合同签订前,被告所签该房屋合同无效及其他债权债务与本合同无关。

民事相关
2011-11-06 21:22: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