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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判我与男方于2010年11月15日正式离婚,养女归我抚养,并支付养女每月200元生活费,承担养女在公立学校发生的教育费和医院的医疗费50%到18周岁,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结算支付一次;至于财产法院认为不能确定相应的所有权人,所以不予分割。男方又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1、诉我父亲卖掉以我名义购买的门市资金的维权;2、平均分给我名义下房产、车库、汽车。然而这些门市、房产、车库、汽车所有的钱全是父母出资,按新的司法解释产权上只有我一人的名字,父母出资在婚后购买属一方子女财产。父母已经出具了一些证据,但是法院认为不是直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法院要评估后平均分割,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民事相关
2011-11-05 16: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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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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