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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是一家股份制(集团)公司旗下的二级单位在当地注册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经济类别:有限责任。 2011年10月20日下午,本人已收到公司劳动人事科关于“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降低人力成本,公司目前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清退,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务必于5日内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清退手续”书面通知。 2011年10月20日,我向公司法人递交了《关于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意见的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一、本人于2004年3月至2011年10月,与公司已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已达7年加7个月,在此期间公司与本人曾依法订立了书面形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人认为,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二、公司单方擅自解除合法的劳动合同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1、劳动合同的订立,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且不存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 2、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单方擅自随意毁约。 二、公司单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情形屡屡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擅自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依法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证人出庭费等等)。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不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差额部分; 3、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4、公司对相近和相同工作岗们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化待遇,同工不同酬,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务必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附随义务”)。 四、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

劳动纠纷
2011-10-23 2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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