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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底向某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一百五十多万。本人向房地产公司交付首付款五十多万,同时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代为办理房贷,后来由于国家关于房贷政策的变化,房贷没有办下来。到了2010年初,房地产公司通知本人去办理交房手续,由于本人其他事情拖延之故,迟迟没有去办理交房手续。今年10月份,房地产公司以违约为由将本人告上法院,后来本人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决定,由本人一次性补交购房余款,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房地产公司撤诉。但是,在准备交房时,房地产公司让我找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并要求本人缴付从房地产公司通知交房之日起到2012年5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予办理交房。请问,该笔物业管理费我该不该交纳?谢谢。

房产纠纷
2011-10-26 14: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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