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三门峡市的一名银行工作人员,2009年12月25日长垣县法院来我分理处冻结了某单位的存款45000.2010年3月15日湖滨区的两位法官拿着工作证,执法证,长垣县法院民事裁定书要求解冻长垣县法院冻结的45000元存款,我当时做了解冻。现在,长垣县法院以没有<解除存款冻结书》为由要求恢复该款项,不然就要处罚我分理处。我找了法官好多次协商未果。我们领导让我存上这笔款,以免于处罚,虽然我办理解冻存款时审查不严,我有错误,但是三门峡的两名法官在长垣县委托他们解除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时,他们却解除了两个银行的存款,我想知道法官有错吗?他们该不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