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7年到某国营单位工作,全民工,2001年企业不景气,我就停薪留职了3年(签了协议),2004年后至今企业既不发给我生活费,也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后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2月,我以企业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以及未发给我生活费为由写了辞职报告,但企业至今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没有经济补偿,请问我现在要求仲裁:1、补发2004年7月至今的生活费;2、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与16个月工资的双倍经济补偿(我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要求能行吗?
还有我在此之前一年是没有工资的,这个16个月的工资以什么为基数呢?
谢谢解答,很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