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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1.我父亲和母亲有六个子女,当时有一套房(单位分的).母亲去世后,父亲和继母84年再婚,后来将该房买了。父亲和继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当时有几个子女还未结婚就与继母一起生活了5年。继母无生活来源,这期间子女给与钱、物给家庭使用,继母生病住院也给予照顾。子女离开家庭后,经常给予父亲和继母生活上的照顾。96年父亲去世,房屋由继母居住,继母无子女。2.继母98年再婚,继父有4个子女。2002年继母去世,之后继父去世。3.该房屋房产证是我父亲的名字。问题;我们6个子女能继承多少份额的产权?我们能继承继母的那部分产权吗?现在继父的4个子女与我们争产权,他能得到多少份额?

继承
2011-10-11 20:50: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该房屋是你父亲与继母的共同财产,96年你父亲去世时属于你父亲的一半应进行继承分割,共有七名继承人每人七分之一(由于是一半实际就是房屋的14分之一),于是你继母享有了14分之8的份额.2002年你继母去世时该14分之8的房产应进行继承分割,有11名继承人,每人得154分之8.你们六个每人二次继承共得154分之19.而你继父的份额由于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你们不能继承,继父死亡后只能由其四个子女继承,故四名继兄妹每人分得房屋的154分之10.
  • 你们每人应该可以继承该房屋的十四分之一,因为在你继母与你父亲结婚时你们已经成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没有对继母的遗产继承权
  • 我也在沙坪坝,建议直接当面咨询。
  • 建议到事务所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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