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2001年10月份承建一项住宅楼工程,该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所在地的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竣工后付97%的工程款,余款一年后结清。我和这家建筑公司的经理挺熟,这个工程一开始是我与建设单位接洽下来的,我和建筑公司之间没有正式协议,只是挂靠关系。施工中的工程款一直是我直接从建设单位会计处打条拨付现金,建筑公司没有参与过。2003年工程完工,建设单位一直不给结算,建筑公司也不管,只有我找建设单位要钱,催结算。直到2011年5月份才由其下属的会计同意结算,我做了一份结算单递给了会计,才明确欠款10余万元,但是对方也不给文字证明确认,只有我交给他的结算单。我交给他结算单时偷偷用手机在不远处录下了当时的情景,现在我想打官司讨要工程款,我能否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把建设单位列为起诉对象,并把会计列为第三人吗?手机录像能不能作为会计收到结算单的证据吗?请帮我看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