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无锡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公司于2010年已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在此公司工作满10年),此公司原定于2011年9有30号转卖,公司老板及名称均变更(有证据表明新公司已于9月21日开始运作),故与全部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付赔偿金(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但目前公司名称还没变更,留任员工与之签订的还是原公司的合同,公司没有与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认为此公司做法是种欺骗行为(骗我此公司不存在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我是否可追索此公司双倍的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