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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负责张家口市场销售工作的区域经理于2010年12月14日,以客户需要饲料,申请货到付款的名义,从我公司拉价值叁万零柒百贰捌拾元整(30720.00元)的饲料一车,后一直没有将货款归还公司。经查证核实,发现以下几点:1、货款已经收回,但没有交回公司,而是据为己有。2、他所说的客户并没有和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关系,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客户的名义虚构业务关系从公司拉料,将货物卖给了别人,将货物资金自己使用。由于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货物风险由总经理负责,所以在货款没有在规定时间收回的情况下,公司按照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偿还,并分三批分别于2011年1月16日(4825.00元),2011年1月19日(5500.00元),2011年2月5日(19675.00元)从本人工资中合计扣除了叁万元整(30000.00元)用于清还欠款,他只偿还了柒百贰捌拾元整(720.00元)。该区域经理从2011年5月3日回公司领取工资以后,一直未回公司办理任何手续,基本已脱离公司。请问能否构成诈骗,报案是否能成立。

民事相关
2011-09-26 17:05: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