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10月开始在甲公司上班,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同中标明会购买社保,参加的培训类费用由甲单位支付。在试用期3个月中,公司只是请了一个老师每周六带我们学习相关知识。2011年9月,我从此公司辞职,公司要求我补给公司培训费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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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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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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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情况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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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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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进行仲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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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