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姓名周**,原株洲**厂(该厂于2008年政策性破产)一名职工,1998年在参加原**厂房改房购房和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本人当时按照房产公司的安排,购买了26栋308号房并居住至今;原26栋308号房住户张**于95年购买了此房并于98年以后拥有该房号房屋产权,98年,住户张**未按照房产公司的安排搬入26栋312号房居住至今,十多年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由于历史原因,当时房产公司变通,将本人房屋产权办理成26栋315号房产证号。
2005年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原株洲**厂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商业开发,由株洲市**公司通过土地挂牌、投标,取得了23、24、25、26等栋旧房的拆迁开发权,进行拆迁开发,在拆迁开发过程中,广汇公司在未通知拥有26栋315产权证房主本人,也未进行任何房屋经济补偿的沟通和协商,将26栋315号房拆除,导致26栋315《房屋所有权》证仍在户主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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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带齐资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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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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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最好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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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