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5月与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和培训协议,协议规定培训期1-6个月,期间每月考核一次,合格后工资不低于1000元。但6个月内只有一次,且在没有任何培训的前提下进行了考核,结果无一人通过。直至2010年11月,公司通知本人及同事重新签订一份与**发展有限公司的培训协议补充协议与保密合同,理由是公司更名。但这两份材料均未发放到本人手中,并从2010年11月20日开始支付给本人每月1000元的工资。
2011年5月,公司提出要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工资上涨为1300元,并开始缴纳五险一金。合同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但本人与一名同事在2011年7月初被公司无故解聘,并拒付补偿金。
此后,经多方协调未果,我们向当地(大连高新区)劳动监察提出申诉。但由于手上材料除劳动合同外,均为“**”公司的公章,故公司方面拒不承认我二人于2011年6月1日前为“**”公司工作,并称此前的一切工作关系均属“**”公司。但此时,**公司已经没有办公实体,劳动监察无法处罚。
于是我们向当地(大连高新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关系认定,以便认定本人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仲裁部门以劳动关系认定必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此外的关系认定不予受理,并不予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想在此询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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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工商部门调取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名称变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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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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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