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请问开发商交房时要求预交水电费400到1000多元不等,一年的物业管理费,18元业主委员会基金是合理的吗?物业管理费应该是由物管来收取吧?而且应该最多收取不超过三个月吧?这个业主委员会都还没有成立,再说也不是由开发商来收取吧?问了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这个基金,我想我们老百姓都不懂得这些费用的收取合理性,所以请哪位律师帮忙解答,不胜感谢!补充:购房合同上写的是2011年9月30日前交房,现在开发商通知是9月28日起交房,为期10天,这个是不是开发商打擦边球?285户如果在30号前交房肯定是完成不了,但这个开发商在30号后交房是不是违约呢?这里面是不是开发商的某种手段呢?请帮忙回答,谢谢!2:开发商在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时就要求业主把房屋维修基金也交清,并且开的是开发商的收据凭证,这是不是合法合规的?房屋维修基金到底什么时候交交给谁是合法合规的呢?交房时要求交契税,这个契税应该是交给哪个部门?开发商代收是合法的吗?对于业主来说这个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都是开发商收的安全吗?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9-23 20:54: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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