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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今年9月14日刚过五周岁生日,于今秋开学交费入农村学前班(国营学校,有学前班、小学、初中)学习,于21日下午天在学校门口的池塘中溺水身亡。 简要情况如下:从我们村顺大路到学校有两条路,一条大路需过一架高大的石桥,而这架石桥在一个月前塌陷了一边;一条小路需过一口池塘,就在学校大门的附近,桥上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这两条路十分危险。为防不测,我们一直是上学送、下学接,不敢有丝毫懈怠。出事当天,也是如此。可是下午4点半放学到校门口没有发现孩子,找遍校内也不见孩子的人影,接着就发动邻里亲戚顺路找,还是不见人影。直到5点稍过一点才在校门口附近的池塘里被人发现捞了上来,已经溺亡。 学校声称是放学后才死的,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认为,学校没有把学生交到我们手里,而且是在两条路都有危险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让他离开学校才最终导致我儿子溺亡的。我们向所在乡学区讨说法,他们说不谈责任和原因,学区资金有限、只能从道义上同情象征性地经予补偿,并一直让我们表态,到底要多少。我们说出要求后,他们又说主要领导开会不在,作不了主,一回一回说需要回去同领导商量。 可是我们不懂具体的法律,更谈不上正确维权,到底应该怎么办,他们学校和乡学区及县文教局,还有村上以水利款名义仅仅对池塘底部进行简要维护,池塘周边不安装防护设施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学校是否应该告诉孩子从学校到池塘溺亡的真正原因,我们要求补偿的标准从法律角度上该如何定呢?期待你的解答,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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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3 16:43:3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学校作为上学期间孩子的管理方,有义务把孩子交到家长的手里。如果有接送卡,更应该见卡交接。
    2、在学校的管理期间,孩子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同时,作为池塘的管理方,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在该事件中承担部分责任。
  • 起诉学校和池塘所属的村委会。需要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 学校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者,在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到接走孩子这一期间,负有妥善看管的义务,因未尽到这一义务而导致孩子溺水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村委会作为池塘的管理者,未采取相应的安保措施,与学校的不作为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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