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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我和别人合伙组建了一个加工厂,共同创业;合伙人为法人代表,我们出资相同,股份各占50%,工资待遇也是相同。合伙人主抓销售,我主抓生产,其它事务共同负责。 但从建厂至今,他只负责了工商、税务的找人委托代办,和代账会计一起负责财务(绝大部分由我支出并整理好票据和每笔流水账的明细)及花费几万元参加国际交易会接了两笔小订单。公司其它事务基本不理。 从建厂前,几个区的工商、税务部门去咨询,到找厂房,厂房建设,购买设备设施,公司文件,行政,生产、计划、技术、后勤,员工的考核、工资分配,原辅料采购、机物料采购等,几个月后我又挑起了销售(单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和员工证明)。因订单不足,员工定员少,我每接一订单还得参与直接生产操作,发货搬运等。很多事情顾此失彼,也错过不少订单。逐步有了一种被欺骗的感受。 我想请问:如果现在提出撒伙或退股,我可否得到其它补偿,如债权债务按责任划分比例,按工作劳动量给于劳务补偿和对公司的操心给于精神补偿,及其它?

公司企业
2011-09-19 22:04: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们如果是个人合伙,那么你们的工厂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就没有法人代表。其次,撤伙是不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退伙,而且是就个人合伙而言,退股是就有限公司而言。因此应该明确你工厂的性质。就你的说法,我估计厂子是个人合伙,也不排除是独资企业。如果个人合伙,那么退伙是要就要对你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还是有条件的。(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且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最后回答你,我认为你退伙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没有补偿的,债务是你对你退伙之前的厂子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侵权责任中才有可能出现,你们是个人合伙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 关键看你们当时的合伙协议 是怎么签订的
  • 可以聘请律师参与维权保障。
  • 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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