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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事相求,我是海城的,我在09年的时候,有一天骑踏板摩托把一老头刮倒,然后住院治疗,老头一只脚骨折。然后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后康复出院,双方签订合同,医药费由我承担,然后给二万元补偿金,双方说明今后老头有任何情况与我无关。双方签字按手印,当时没有报警,事情过去很长时间了,三年多了今天老头又来找我了,说当时给我的钱不够花,现在还不能劳动。还让我给钱,说不给就上法院告我,你说这种情况合理吗。我是不会给他任何钱的,不行就打官司,打官司我能赢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11-09-13 12: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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