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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被录用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3年,试用期6个月,刚做1个月,公司告知我他们将不再设置此岗位,故要么马上走人,啥也没有;要么再做2个月,但工资只拿原来的三分之一,职位名称变成了一个初级职位。请问,公司可以以这样的理由随时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吗?他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吗?也没有代通金和任何经济补偿吗?请及时解答,我将不胜感激!

劳动纠纷
2011-09-12 09:48: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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