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现在要离职,公司要求我赔付培训费,按照年薪的30%。但是公司并未给我们进行正规的培训,我询问人事的时候,得到的回答是在公司工作也是一种培训,请问他所谓的这种“培训”是否合法?第二个问题:公司的保密协议上要求一年之内不得从事相关的工作,不得接受竞争对手的聘用,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咨询类、顾问类的工作。所谓竞争对手概念是什么?我要离职的公司名义上是儿童培训学校,但实质上是个幼儿园;我即将入职的公司则是专门的培训学校,这样是否算是竞争对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