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于2008年6月向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向我借款20万元,并且双方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2008年6月23日至2010年6月22日,朋友于2010年5月20日归还了所有借款,朋友说可能还要借,所以双方并未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抵押延期手续。朋友又于2011年1月28日向我借款20万元,并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但最近有听消息说该朋友生意失败,我担心到时他无法归还借款,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有权处置那套抵押给我的房产?是否会受抵押期限的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