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后由女方的父母出资为女儿夫妇购买房屋,并立下赠与合同,父母为赠与方,女儿夫妇为受赠方,并附加条件:如以后夫妻不离婚,资金及投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以后夫妻离婚,资金及投资增值部分归女方单独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如女方死亡,归夫妻的子女个人所有。既然赠与夫妻双方,就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合同是否前后矛盾?请问附加条件及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男方能否作为受赠方拒绝签字?男方应该怎么办才好?才能处理好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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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男方是可以拒签的,合同中的内容对于男方较不利,男方可以与女方协商该财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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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款确实不合理,但你可以拒绝接受,当然也要不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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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也是赠与。你不接受,人家也可以赠与自己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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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