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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被公司办理提前退休,单位发了退休本,当时单位所在地区行署劳动部门直到2000年6月之前根本就没有批准,以前所填写的个人审批表手续应属无效,2000年6月12号公司单位又通过所在地区行署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补办批准退休手续,而且公司又通过社保中心接收纳入1381人,这件事应该怎样认识怎样进行纠错

其它综合
2011-08-27 09:45: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