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3年前为朋友在银行担保房贷50万元,同时我朋友的住房(价值160万元)作为此笔贷款的抵押(后经调查此房产房管所无登记记录)但银行有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及房产证等手续(未知真伪),在办理手续时我的朋友可能并未到场签字。现在我朋友因涉嫌犯罪自杀,银行将我起诉要求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起诉理由为: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必须承担还款责任。我认为不应还款:我的理由是: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银行并未尽到当事人必须3方或4方到场签字方可生效。3.银行未尽到当面到房管所办理登记的责任。4.如果银行有不当行为,担保人应当免责。5.借款人因犯罪我应当免责。6.如果我的理由成立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构成欺诈。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