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家4S汽车销售点工作,我是六月底去上班的。直到一个星期以前我提出要离职,公司说我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就算走了也不给工资,然后我又找经理商量了一下,说我再上一个星期的班,等公司招到人了再走,这样我就有工资了。可是这一个星期马上就要过了,到今天已经是第5天了,公司还没找人,下周我必须要走了。公司说我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要是我就这样走了就不给工资。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也没注意看,现在两份合同都在公司,签完他们就拿走了,也没给我留。我想知道下,在法律规定内,在4S汽车店做收银的,要离职的话是必须提前一个月说吗?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么要是公司开除人也必须提前一个月吧,可我没见过哪家公司有这样做的。 再补充一点,我是正式员工,不是试用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