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快五十岁的妇女,在外地结婚后和丈夫回沪,婚后八年后公婆了资购买了三室居的房子,我和丈夫、孩子及公婆五人共同生活到今,虽然我们当时没有钱买房,但也是把所有的积蓄拿出来添置家具和电器等,再后来的阁楼装修也是我拿出来的,我不但把每月的钱拿出来生活养孩子,还把所有的精力都花在这个家,可以是这个家的带薪保姆,可以丈夫几年前在外有了“小三”,把我和孩子抛弃在家中多年,现在虽然已回家,但我们的感情已淡化,我们的这套房产证上写的是公公、丈夫和孩子三人的名字,当时我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也没有提出把我的名字加上,我担心万一我们离婚了,我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