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同样离异的女工刘**于1992年在亲友见证下同居,符合事实婚姻要件。
1994年我出资将刘**单位房C房买断,C房房契署刘**名。
2003年刘**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2010年刘**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我的唯一房产C房卖与D,致使我无住所。
2011年D又将房转卖与E,E将房内所有电器、家具并我的衣物等个人财产盗走砸毁。
现需咨询问题是:
1. 刘**在整个过程中一直躲避我,我在无法找到刘**的情况下如何提起诉讼,要求刘**赔偿在卖房过程中对我造成的损失?
2. 在E盗窃砸毁C房中的财产时,公安局是否应该出面处理盗窃与打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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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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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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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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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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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