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8月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期房,与开发商签署《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开放商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交房。但在2011年6月23接到短信通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并通知等消息。在2011年7月30日接到电话通知8月3日验房。以下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文中第五条内容: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交付商品房,逾期(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的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50/000)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0/000)万分之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提问:开发商延迟交房1个月,我可否提出按照合同的万分之五索赔?开发商提出在90日之内交房,只负责利息。这样合理么?我的万分之五索赔要求凭借合同能支持么?利息如何计算?我买房时贷款40万,组合贷款:30.2万是公积金,9.8万是按揭。开发商担负什么利息?按照什么计算?贷款利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