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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一个食府有纠纷,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食府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上的人是段云,但之前起诉的被告错了,起诉了另一个人段天,段天实际上是这个食府的幕后负责人,但是没有证据,所以判决驳回了我朋友的诉讼请求。食府最后一次支付部分价款的时间是2009.6.15;第一次起诉的时间是2011.6.15。 现在我们想换被告,以段云为被告起诉,但如果重新起诉是否就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一个两年的保护诉讼时效,我想问前面那个判决可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吗?这样的情况可以重新起诉不,有没有违背法律上规定的一事不再诉原则呢?

其它综合
2011-08-21 20:07: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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