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两个月前因与人发生争执被殴打送医院确诊脑出血,有外伤,当时现场无目击证人,派出所有几个非目击证人的口供,当天已经立案。目前父亲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昏迷状态。
由于病情极危,这两个月一直没有时间处理派出所那边的事,派出所没有找到当事人,因没有司法鉴定目前也不能抓人。派出所说等病情稳定后才能做司法鉴定。
最近病情稳定,联系了派出所,所长说下周带我去科华做司法鉴定。
现在的情况是父亲之前血压偏高,但未至高危状况,经常自测。但医院的入院病志写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我们当时没有看到这份病志,病志上并没有我们家属的签字。现在我觉得以上描述对我们不利,但是希望能尽早做司法鉴定。所以想咨询一下一旦根据这份病志做出了不利于我们的司法鉴定,有没有办法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办案后的人身伤害赔偿方面,我想知道怎样做对我们比较有利。
希望有这方面专长,认真负责的律师指点一下,
因为这个案件以后还有很多需要律师帮助的地方,最好直接电话详谈。
当然在这里回复一下,之后我也可以跟您联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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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只是是否构成刑事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需要按照标准做等级鉴定,重新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般不违背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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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如对司法鉴定不同意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民事赔偿的数额还要看你父亲的伤势,以及够不够成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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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委托只是鉴定是否构成轻伤、重伤,具体的赔偿需要你父亲的伤情稳定后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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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都应该先验伤看是否构成轻伤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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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