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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试用期的两年合同,月薪8000,7月7日入职,由公司派往上海分公司任职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8月14日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以公司发展较慢,不需要副总经理这一职务为由,通知本人即时离职,经与汕头总公司沟通之后建议本人暂回汕头,由总公司另行安排工作,8月18日汕头总公司提出让我离职,理由为本人处于试用期,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无需支付补偿,出示的合同上,明显篡改了试用期部分及月薪部分(签订合同后,人事部以合同未盖章为由,一直没有将合同交与本人)。目前我已取得该合同,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方法保障我个人的最大利益??

劳动纠纷
2011-08-20 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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