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一次性付款买了一个写字间,合同约定年底交房,但开发商延期了六个月才交房.此时我向开发商讨要违约金13700元.开发公司一个副总说,你别急,办房产证时有个说法的.问何时办证,回答说,会通知你的.此后我就没有主动去问办证的事.至2011年6月,开发公司才电话通知我去补办房产证.我要求给付违约金以抵办证费用,但开发商说我的请求权已经超过时效,不同意给付违约金.此时我才知道开发商是在玩手段,又因为违约金本来就没有明确履行期限,应属于履行期限未明确的债权,以前开发商没有表示过不肯付违约金,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效应从2011年6月算起才对.要是法院不支持我的这个观点,我又能不能状告开发商有意不通知我可以办证的信息(据说2008年下半年就可以办证了)致使我违约金请求权超过时效造成损失而要求开发商补偿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