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家在湖北荆州,由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前几天我和先生去老家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民政离婚工作人员不同意给我们办理,她说:小孩才5个多月,不能办理离婚,要到1岁半才可以办理,请问这是婚姻法规定的吗?她们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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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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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你是女方,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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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你们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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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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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男方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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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协议一致的,可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门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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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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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