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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想将她的一套房子赠予给我,然后去公证处做个公证,表示房子归我所有,不属于我和我老公共同所有,房子一切事项与我老公无关。我的两个问题是: 第一,这样做法,是否正确。如果房子赠予我后,如果我和我老公离婚,这套房子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我个人所有。 第二,如果在赠予我前,房子被我妈租赁出去,为期一年,房子赠予我后,租赁合同还没到期,我是否有权终止合同。但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份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谢谢解答。

继承
2011-08-20 1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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