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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日本籍丈夫2003年在中国登记结婚。同年我去了日本,婚后生一子也是日本国籍。今年的6月份在中国的法院经法院调解当事人到庭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法院民事调节离婚书。当日在中国国内已具备法律效力。可是,在日本还构成不了法律上的婚约解除关系。请问我应该怎样或者说需要带什么相关的证明到所在的日本驻沈阳领事馆办理相关证明?认证?使我的中国法院调解判决在日本也生效呢?谢谢您的解答,为盼!

涉外法律
2011-08-20 08:34: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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